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85-2号 申请执行人张自党,男,1970年6月11日生。 被执行人侯卫中,男,1970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刘连杰,女,1968年8月15日生,系侯卫中之妻。 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滑法执字第585-1号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侯卫中名下车牌号为豫E7012X本田锋范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自党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卫中名下车牌号为豫E7012X本田锋范小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