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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党与侯卫中刘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85-2号 申请执行人张自党,男,1970年6月11日生。 被执行人侯卫中,男,1970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刘连杰,女,1968年8月15日生,系侯卫中之妻。 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滑法执字第585-1号执行裁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85-2号

申请执行人张自党,男,1970年6月11日生。

被执行人侯卫中,男,1970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刘连杰,女,1968年8月15日生,系侯卫中之妻。

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滑法执字第585-1号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侯卫中名下车牌号为豫E7012X本田锋范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自党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卫中名下车牌号为豫E7012X本田锋范小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