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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梅与郭守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滑法执字第261-1号 申请人张秀梅,女,1958年2月9日生。 被执行人郭守允,男,1974年2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滑法执字第261-1号

申请人张秀梅,女,1958年2月9日生。

被执行人郭守允,男,1974年2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守允(身份证号码:410526197402282979)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守允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