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772-1号 申请人孔庆伟,男,1965年1月14日生。 被执行人杨朋,男,1990年5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内容。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朋(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05013117)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朋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的存款账户6228411350072121414,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