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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伟与杨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772-1号 申请人孔庆伟,男,1965年1月14日生。 被执行人杨朋,男,1990年5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内容。现查明被执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772-1号

申请人孔庆伟,男,1965年1月14日生。

被执行人杨朋,男,1990年5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内容。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朋(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05013117)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朋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的存款账户6228411350072121414,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