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滑法执字第287-1号 申请执行人史书明,男,1957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康现春,男,1963年10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康现春在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有担保金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康现春在滑县人民法院的担保金12000元,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