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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明与康现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滑法执字第287-1号 申请执行人史书明,男,1957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康现春,男,1963年10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滑法执字第287-1号

申请执行人史书明,男,1957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康现春,男,1963年10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康现春在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有担保金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康现春在滑县人民法院的担保金12000元,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