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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修贤与李明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78-1号 申请执行人赵修贤,男,1956年9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李明录,男,1956年2月26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78-1号

申请执行人赵修贤,男,1956年9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李明录,男,1956年2月26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录(身份证号码:410526195602262973)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录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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