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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超与刘红哲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20-1号 申请执行人贾红超,男,1974年7月9日生。 被执行人刘红哲,男,1975年3月1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八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照判决履行。现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20-1号

申请执行人贾红超,男,1974年7月9日生。

被执行人刘红哲,男,1975年3月1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八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照判决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红哲(身份证号码41052619750317297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有存款账户,其妻子刘金丽(身份证号码410526197403192967)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留固镇支行有存款账户,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的存款账户604964108200236224,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哲妻子刘金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留固镇支行的存款账户604964116210800462,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