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秦丽敏与李电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23-1号 申请执行人秦丽敏,女,1972年10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李电习,男,1966年11月12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23-1号

申请执行人秦丽敏,女,1972年10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李电习,男,1966年11月12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电习的妻子邱爱荣(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02103048)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冢上分社有存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电习之妻邱爱荣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冢上分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