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72-1号 申请执行人田文化,男,1952年3月28日生。 被执行人程谈胜,男,1970年11月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八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谈胜(身份证号码410526197011042978)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有存款,其妻子丁瑞房(身份证号码410526196602143004)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有存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谈胜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的存款14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被执行人程谈胜妻子丁瑞房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的存款13000元和账户中的5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