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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海地与李志红吴景福郭计增郭士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766号 申请人谷海地,女,1969年1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青伟,男,1972年10月12日生,系申请人谷海地丈夫。 被执行人李志红,男,1971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吴景福,男,1970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郭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766号

申请人谷海地,女,1969年1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青伟,男,1972年10月12日生,系申请人谷海地丈夫。

被执行人李志红,男,1971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吴景福,男,1970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郭计增,男,1970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郭士荣,男,1970年9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谷海地申请李志红等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