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766号 申请人谷海地,女,1969年1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青伟,男,1972年10月12日生,系申请人谷海地丈夫。 被执行人李志红,男,1971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吴景福,男,1970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郭计增,男,1970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郭士荣,男,1970年9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谷海地申请李志红等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