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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士情与王春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179-2号 申请执行人温士情,男,1953年5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王春字,女,1963年4月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滑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179-2号

申请执行人温士情,男,1953年5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王春字,女,1963年4月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滑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春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09年4月10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春字至今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留固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春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留固镇支行存款10726.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