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50-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现志,男,1981年9月27日生。 被执行人苏强,男,1979年3月2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强的妻子辛勇娜(身份证号码:410526198111274869)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道口支行的账户6228481352465971715和账户6228481358273472176有存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强之妻辛勇娜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道口支行的存款账户6228481352465971715和6228481358273472176,冻结期间内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世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