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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856-1号 申请人李海霞,女,1982年1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焦宾辉,男,1982年6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856-1号

申请人李海霞,女,1982年1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焦宾辉,男,1982年6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宾辉(身份证号码:410526198206283039)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宾辉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滑县八里营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