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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守广与杨守民张振兰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269-10号 申请执行人雷守广,男,1965年3月26日生。 被执行人杨守民,男,1963年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张振兰,男,1965年12月9日生。 本院执行雷守广申请杨守民、张振兰合伙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269-10号
申请执行人雷守广,男,1965年3月26日生。
被执行人杨守民,男,1963年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张振兰,男,1965年12月9日生。
本院执行雷守广申请杨守民、张振兰合伙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解决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全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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