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87号 申请人胡计生,男,1966年3月6日生。 被执行人张建庄,男,1967年9月11生。 本院在执行胡计生诉张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庄长期在外,家中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滑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