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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计生与张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87号 申请人胡计生,男,1966年3月6日生。 被执行人张建庄,男,1967年9月11生。 本院在执行胡计生诉张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庄长期在外,家中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87号
申请人胡计生,男,1966年3月6日生。
被执行人张建庄,男,1967年9月11生。
本院在执行胡计生诉张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庄长期在外,家中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滑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