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026-1号 申请执行人牛永海,男,1954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金金,女,1987年5月17日生。 被执行人张世敏,男,1966年6月13日生。 关于牛永海申请执行张世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安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世敏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牛永海于2014年4月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敏在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滑县项目部有工程款,该款经本院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滑民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世敏在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滑县项目部的工程款收入101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朱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