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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景与李国正河南省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17号 申请人李新景,女,1965年10月20日生。 法定代理人庞建文,男,1967年10月3日生,系申请人李新景之夫。 申请人庞艳贺,男,1998年9月10日生。 法定代理人庞建文,男,1967年10月3日生,系申请人庞艳贺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17号
申请人李新景,女,1965年10月20日生。
法定代理人庞建文,男,1967年10月3日生,系申请人李新景之夫。
申请人庞艳贺,男,1998年9月10日生。
法定代理人庞建文,男,1967年10月3日生,系申请人庞艳贺之父。
被执行人李国正,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白道口镇李河京村。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白道口镇第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新景、庞艳贺申请李国正、河南省鑫盛线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已全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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