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17号 申请人李新景,女,1965年10月20日生。 法定代理人庞建文,男,1967年10月3日生,系申请人李新景之夫。 申请人庞艳贺,男,1998年9月10日生。 法定代理人庞建文,男,1967年10月3日生,系申请人庞艳贺之父。 被执行人李国正,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白道口镇李河京村。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白道口镇第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新景、庞艳贺申请李国正、河南省鑫盛线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已全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