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09-1号 申请人张振中,男,1972年1月22日生。 被执行人肖玉红,女,1977年12月7日生。 关于张振中申请肖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滑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玉红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协助张振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判决义务,申请人张振中于2014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8日我院向被执行人肖玉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肖玉红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协助办理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玉红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红帽子公寓第八门(八单元)三层四号的商品房(房产证号:房字第4367号)过户到申请人张振中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