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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与赵党勇刘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38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77年1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赵党勇,男,1984年1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刘建光,男,1984年10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强申请赵党勇、刘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照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38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77年1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赵党勇,男,1984年1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刘建光,男,1984年10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强申请赵党勇、刘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