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1986年2月26日生。 被执行人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系张兰山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4年8月2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孔卫红名下位于滑县祥泰苑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张晓辉(身份证号:410526198602260031)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焕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