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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与张兰山、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1986年2月26日生。 被执行人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系张兰山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1986年2月26日生。

被执行人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系张兰山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4年8月2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孔卫红名下位于滑县祥泰苑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张晓辉(身份证号:410526198602260031)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焕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