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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起陈学存与崔保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孔令起,男,1965年10月10日。 申请执行人陈学存,男,1963年1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崔保成,男,1967年9月3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孔令起,男,1965年10月10日。

申请执行人陈学存,男,1963年1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崔保成,男,1967年9月3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崔保成在城关信用社的存款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焕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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