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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彪与朱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彪,男,1974年11月9日生。 被执行人朱志远,男,1970年11月16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彪,男,1974年11月9日生。

被执行人朱志远,男,1970年11月16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存款1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焕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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