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彪,男,1974年11月9日生。 被执行人朱志远,男,1970年11月16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存款1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焕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