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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喜与郭志强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73-1号 申请执行人郭建喜,男,1973年3月9日生。 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69年10月29日生。 郭建喜诉郭志强合伙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志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73-1号
申请执行人郭建喜,男,1973年3月9日生。
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69年10月29日生。
郭建喜诉郭志强合伙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志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1月14日郭建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限被执行人郭志强在2014年1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郭志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志强依其子郭晨阳名义在滑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志强其子郭晨阳在滑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焕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