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852-1号 申请执行人田三杰,男,1969年1月3日生。 被执行人王普云,男,1951年3月5日生。 被执行人张万朝,男,1957年10月8日生。 被执行人贾爱芳,男,1960年11月5日生。 田三杰诉王普云、张万朝、贾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普云、张万朝、贾爱芳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9月23日田三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4年4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万朝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南关储蓄所存款1110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万朝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南关蓄所存款11108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焕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