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执字第54号 申请人李其远,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陈玉雪,男,汉族,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玉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玉雪个人所有的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买卖、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仝允西 审 判 员 余 静 审 判 员 刘心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