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6号 申请人程某某,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黄某某,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程某某、黄某某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宋治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程某某、黄某某监护权纠纷,于2014年11月6日经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孩刘某某(于2009年7月11日出生)由申请人黄某某监护抚养,申请人程某某不负担刘某某抚养费; 二、申请人黄某某监护抚养刘某某期间,申请人程某某有权探视,申请人黄某某应予以协助。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