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段某某,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何某某,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段某某、何某某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司法局罗庄法律服务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孟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段某某、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于2014年11月5日经夏邑县司法局罗庄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段某某与何某某自愿离婚; 二、二申请人婚生男孩何某甲已成年,次子何某乙由何某某抚养,段某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二申请人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全部由何某某偿还; 四、二申请人共同财产两处院:位于罗庄镇何寨村东地(临罗庄―东皋公路),西边一处归段某某,东边一处归何某某; 五、二申请人自此以后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