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刑初字第001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福东,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移送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管辖,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福东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蔡福东伙同蔡某某(在逃)、杜某(另案)、蔡某甲(在逃)于2013年11月22日驾车窜至夏邑县,当天中午在夏邑县南区白某某车内盗窃一个挎包,挎包价值2000余元,挎包内有价值200元的小包及现金几百元。下午1时许,蔡福东伙同杜某、蔡某某、蔡某甲驾车又窜至夏邑县骆集乡谭洼村,蔡福东进入谭某丁烟酒门市部,盗窃现金2700余元。蔡福东盗窃后逃跑时被谭某丁的父亲谭某某发现,谭某某与谭某甲将蔡福东追上抓住时,杜某等人驾驶黑色广州本田轿车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行把蔡福东带到车上带走,谭某某阻拦不让车走,杜某从车上拿出钢管使用暴力手段威胁谭某某后四人逃跑。 二、被告人蔡福东伙同蔡某某、蔡某甲于2013年11月16日下午驾车窜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在十八湾路边采取破坏性手段砸坏钱某某的车辆,车内笔记本电脑、茅台酒、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2180元。 三、被告人蔡福东伙同蔡某某、杜某、蔡某甲于2013年11月20日晚窜至安徽省淮北市,在相山公园附近以砸车玻璃方式,盗窃陈某某车内物品及现金共计15000元。 为指控被告人蔡福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福东犯伙同他人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对蔡福东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福东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我是盗窃,当时我栽晕了,他几个架着我走的,抢劫我不知道。指控的第三次没有那么多钱,实际包里有2000多元。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蔡福东供述。2013年11月15日我和蔡曾用从上海坐我哥蔡某某开的汽车回安徽老家,出发时蔡某某对我们说:“咱们在回去的路上转转,能不能搞辆汽车,弄点钱用。”意思是偷汽车里的东西,换些钱花,我和蔡曾用都同意了。没出上海市时,蔡某某让我在一五金店里买一把类似电钻头的东西,说砸汽车玻璃用。当天我们在无锡一加油站后面睡了一晚。第二天蔡某某开车带着我们在太湖边上转,下午我们在一个小区门口看到停一辆轿车,车窗户没关,副驾驶座上放着个女士包,我拿起来就走,回到车上后打开包发现里面有400多元现金和一些卡。然后蔡某某开车带着我们走到太湖边上一条路,路边停几辆车,我下车发现有两辆车里面放着东西,拿着砸车工具走到一辆轿车旁边把后排玻璃砸开,从后排座位上拿个好像是照相机包。接着我又走到另车轿车旁边,把后排玻璃砸开,从车里偷出个女包、一台笔记本电脑、半瓶茅台酒。我拿着东西回到车上,蔡某某带着我们马上跑了。跑一段距离停下车,把钱、笔记本电脑、茅台酒留下,其它东西都扔到河里了。然后我们就上高速回老家了。这次从三辆车上共偷到600多元现金、一台笔记本电脑、半瓶茅台酒和包、证件等东西。回到老家后蔡某某请我们吃一顿饭,没有分给我和蔡曾用钱。偷东西时蔡某某开车,他和蔡曾用在车上望风接应我,我下车偷东西。2013年11月22日早上,我和蔡某某、杜某、蔡曾用从颍上的汽车租赁公司由蔡某某出面租一辆黑色广州本田轿车,蔡某某提出去弄点东西,我们就开车来到夏邑。在一个工地上,路边停一辆灰色卡迪拉克轿车,我把车停在这辆车旁边,蔡某某和杜某下车把这辆车副驾驶座旁边的玻璃砸了,从里面拿个包,里面有二三百块钱,我开车走到桥上蔡曾用把包扔到河里。我下车坐后面,蔡某某开车直走。过个乡镇没多远,路边有个小商店,我下车进到商店里看没有人,在桌子上面的钱盒里抓一把就走,有个老头就追我,我把钱扔掉了。不知跑多远我栽两个跟头爬不起来了,有两个老头站在我身边。这时蔡某某他们开车过来,不知他们怎么说的,杜某和蔡曾用硬把我拉到车上,到车上后我说我的钱包被掏走了,我们一块就回颍上了。 2、同案犯蔡某某供述在无锡盗窃的过程与蔡福东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蔡福东以前在无锡打过工,蔡福东提出在无锡偷。并供述,2013年11月中旬,我弟弟蔡福东提议去偷东西,我合了杜某、蔡曾用(我堂哥蔡某乙的大儿子),我们在我们县租一辆黑色广州本田,买一把锺子,蔡福东和蔡曾用偷卸了两副车牌照。那天蔡福东开着车拉着我和杜某、蔡曾用从颍上县出发,下午到了蒙城,在蒙城开发区一工地停车场,我在一辆轿车驾驶室门兜里偷了包烟、20多元钱,然后往亳州方向走了。当天晚上10点左右,我开车走到淮北市一公园门口,蔡福东发现一辆大众越野车在那停着,他就下车用锤子砸烂车玻璃,在里面偷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包里有购物卡、身份证、一个粉红色女士钱包(内有1100余元)。偷后我们就跑了。第二天晚上我们遛到永城,我在一辆银灰色轿车内偷一部直板手机。当天晚上我们去了夏邑县,第二天吃过早饭在大轿南边见到一辆银灰色凯迪拉克车停在工地旁边,车上有两个包,车上的人离开后,我就下车用锤子砸副驾驶室玻璃。在车内偷一个女士挎包,包内有个小钱包(内有三四百元钱等物)、小孩的衬衣、糖等。钱被我们花了,东西被杜某扔掉了。砸这辆车后我开车直接往北去,过一个乡镇路东边有个商店,蔡福东下车就进了商店。一会蔡曾用说蔡福东被人撵了,我就将车调头向南撵,看到蔡福东趴在地上,旁边有两个老头,我们三个就下车。我和杜某、蔡曾用下车都拿着对讲机,蔡曾用故意说抓住人了,我用对讲机指着蔡福东说我们是派出所联防队的。有个老头向我们要证件,我说去车上拿。我上车把车头调过来,杜某和蔡曾用把蔡福东拽到车上。蔡福东说他的身份证和钱包在他们手里,我们走没多远就停下车,杜某拿着钢管下去,不知怎么回事一个老头摔倒了。杜某上来车,我开车就走了。 3、同案犯杜某供述。2013年11月22日11点左右,我和蔡福东及他的朋友从我们县城出发,我上车后睡觉了。中午1点左右,我不知是什么地方,蔡福东的朋友把车停在农村公路边,蔡福东就下车了,往一个烟酒门市部走。过10分钟,蔡福东慌慌张张从门市部往外跑,被几个村民拦住。蔡福东的朋友把车开过去,下车手里拿着对讲机对群众说他是派出所的,让我把蔡福东拽上车,我下车帮忙把蔡福东拽上车。蔡福东后说他的身份证和钱包在村民手里,让我下车帮他抢回来。我下车顺手从驾驶座下面拿一根钢管,见一个村民手里拿着钱包,我扬起钢管走过去,不知因为啥这个村民摔倒了,我转身回车上。蔡福东的身份证和钱包没有要回来,我们就走了。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1月22日下午1点多,我正在我家门市部后面卖啤酒瓶,从西向东过来一辆黑色轿车,说收啤酒瓶的货卡挡住路,其实没有挡住路,我让货卡往前提,那辆车向东去了。停有两分钟,听到我公爹谭某某喊:“站住,你到南边也跑不掉,把东西放下。”我就慌忙去门市部,看到谭某某和我邻居谭某甲往东南撵那个人,我也跟着撵。撵到南边地里,那个人在地上躺着,谭某某和谭某甲在旁边。这时过来一辆车,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对讲机说:“拿铐子把他铐起来,我们跟你恁长时间。”他们几个人把那个人往车上拉,我们不让拉。他们说是派出所的,谭某甲让他们拿证件,他们拿不出来,强行把那人拽到车上。他们要走,谭某某在车上前面挡,车倒车打方向往北去了。俺们就撵,车到小土路上停下,从车里下来一个人,手里掂个银白色的钢棍,扬起来大声吆喝着要打谭某某,谭某某往后退几步倒在地上,那个人慌忙上车,他们开着车跑了。我家被偷二千五六百元现金。 5、谭某某的证言。2013年11月22日午饭后1点多钟,我在我儿谭某丁的门市部与收啤酒瓶的人说话。这时从北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在门市部南边停一会又调头回来,让收啤酒瓶的货卡车挪车,看着能过去,我感觉不对劲,就赶紧去我儿的门市部。我刚到门市部跟前,从里面出来一个男的往东南跑,我边撵边喊,到南边南北路上见俺村的谭某甲过来,就让拦截。我们一起向南撵一阵子,把这个男子摁住,见他屁股兜里的钱包露出来,我就掏出来,里面有他的身份证。我们摁住这个人后,那辆黑色轿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司机拿着对讲机指着我们摁住的人说:“我跟你两天了,你偷我的电脑呢?”他们三个要把这个人带走,谭某甲问他们是干啥的,司机说他们是派出所的。谭某甲向他们要证件,司机让我把这个小偷的钱包给他,我把钱包交给谭某甲。之后他们强行把小偷弄到车上,他们开车想走,我站在车前边拦住不让走,车往后一倒开过去了,从麦地里开到大路上停下来,从后排座位上下来一个人,手里掂着一根钢管要打我,我往后退倒在麦地里。我听见有人喊上车去,这个掂钢管的上去车,他们开着车走了。回来后我听我儿子说被盗2000元。 6、谭某甲证明的内容与谭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7、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2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我老公白某某开车带着我到御花园工地看房子,把车停在工地西门,我们进去看房子。二十分钟后我们出来发现车右前玻璃被砸烂,放在副驾驶座上的包被盗走,白某某就报了警。被盗的包是挎包,蓝色纯牛皮的,价值2000元。挎包内有个小钱包(价值200元),小钱包内有几百元钱。 8、白某某证明的内容与郭某某陈述一致。 9、游某某证明在御花园西门有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把那辆灰色轿车副驾驶位置的玻璃砸烂,从车内拿出一个包,开着黑色轿车走了。 10、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0日晚上21时左右,我开车来到相山公园,把车停在职防院北边路东侧,就和朋友一起爬山。一小时后我们下山,我打开车门发现副驾驶车窗被砸碎,放在副驾驶座上的包及包内物品都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我的包是真皮女式挎包(价值1000元左右),包内有个LV钱包及少许化妆品,红色LV钱包价值7000多元,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4000元、购物卡3000元、医保卡2000余元,还有数张银行卡和我的身份证,损失总价值约17000元。 11、被害人钱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6日下午14点50分左右,我开车从马山出发往市里去,经过十八湾景区路段要小便。我把车停靠在路边去厕所,我老婆及小孩也下车倒开水去了。10分钟后我回到车旁发现车右后窗玻璃被砸碎,放在后排座位上一只电脑包没有了,包里有1台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放在后座左侧踏板上的1瓶茅台酒也没有了。我老婆放在后座上的一只小手提包也没有了,包内有身份证、医保卡、现金200元左右。被盗的笔记本电脑是2012年4月购买的,价格1980元。汽车玻璃维修,支付修理费1440元。 12、沈某某证明2013年11月18日晚蔡某某在颖上县安顺汽车租赁公司租1辆黑色广本轿车。 13、辨认笔录。2014年1月24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让蔡某某、蔡福东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 1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郭某某轿车、谭某丁门市部被盗的时间、地点、提取的物品等内容。 15、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11月22日谭某某向派出所提交了黑色钱包一个及汽车挡泥板一块等物,钱包内有蔡福东的居民身份证、人民币700元、蔡福东的社会保障卡、农行卡二张。 16、谭某丁门市部被盗现场照片。 17、抓获经过,2014年1月23日蔡某某、蔡福东在杭州市余杭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1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蔡某甲,别名蔡曾用。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福东伙同他人在盗窃谭某丁门市部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蔡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民财物,造成汽车损毁,应当从重处罚。对蔡福东应以抢劫罪、盗窃罪并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 伟 审判员 穆全宏 审判员 姬 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