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28-1号 申请执行人齐东方,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东轩,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鸿祥,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 关于齐东方申请执行陈东轩、杨鸿祥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东轩和杨鸿祥共同支付原告齐东方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陈东轩和杨鸿祥未依照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东轩、杨鸿祥的银行存款55900元或扣留、提取其559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