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10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生。 被执行人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景哲,董事长。 关于王海燕申请执行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为原告王海燕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补发原告王海燕产假工资1620元。”被执行人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告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在银行的存款1670元及其他经济收入16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