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18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全家来饮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振河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省全家来饮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振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振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19万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