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041-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 关于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5052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398952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