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13-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柱,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张保柱申请执行开封市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汴民终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判决书生效后10内开封市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张保柱工程款30007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565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海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