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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霞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190-1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霞,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博文,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华伟,公司董事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190-1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霞,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博文,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华伟,公司董事长。
关于孙俊霞申请执行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白文补发自2012年7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生活费(每月136.10元),以后按月发放。被告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858.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