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03-1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振海,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 关于吴志强申请执行王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开封市鼓楼区大王屯东街建筑面积42.99平方米的某号房屋属吴志强所有,王振海协助吴志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由吴志强单方将开封市鼓楼区大王屯东街建筑面积42.99平方米的某号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