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志强与王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03-1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振海,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 关于吴志强申请执行王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94号民事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03-1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振海,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
关于吴志强申请执行王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开封市鼓楼区大王屯东街建筑面积42.99平方米的某号房屋属吴志强所有,王振海协助吴志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由吴志强单方将开封市鼓楼区大王屯东街建筑面积42.99平方米的某号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