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爱生与王保国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生,男,1954年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保国,男,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爱生申请执行王保国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保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生,男,1954年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保国,男,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爱生申请执行王保国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保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4)北民二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顺明与王保国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