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民调初字第4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玉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以后,被告经常以出差为借口不回家,后来就发展为长期不归。经原告多方查找打听,得知被告1994年在香港注册登记结婚,但被告自始至终未将自己的婚姻状况告知原告,被告涉嫌重婚,该婚姻无效。且原告不可能和被告继续生活,现被告也拒不配合原告到安阳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为此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鉴于被告的重婚行为,原告认为自己的婚姻属于法律上的无效婚姻,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9日,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子女,原告王某某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2010年双方一直分居至今。 另查明,2013年4月22日,安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2010年11月10日曾受理原告王某某去香港探望丈夫梁某某的探亲申请,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其夫梁某某涉嫌重婚,因此拒绝受理王某某去香港探亲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安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证明、香港婚姻注册处的结婚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未注重沟通交流,婚后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分居三年有余,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以被告涉嫌重婚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但提供的香港婚姻注册处结婚证书副本复印件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其主张婚姻无效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