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韩宝成,男,1959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韩宝成申请执行安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