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北民一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许旺只,男,1963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国森,男,1964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谭保林,男,195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许旺只申请执行张国森、谭保林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森、谭保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