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贺文丽,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陈进义,男,1959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曹瑞慈,女,195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贺文丽申请执行陈进义、曹瑞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进义、曹瑞慈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