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袁新善,男,1938年11月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赵兰英,女,1943年8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代秀景,女,1943年4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袁新善、赵兰英申请执行代秀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秀景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调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