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罗海水,男,1938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尚峰,男,1977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袁美玲,女,197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罗海水申请执行尚峰、袁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峰、袁美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