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简可权,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董志成,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简可权申请执行董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