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北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6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0)北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