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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芳、王瑞令、王志国、王智佳与孙滨滨、安阳市豫北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法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芳,女,1981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瑞令,女,198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智佳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法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芳,女,1981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瑞令,女,198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智佳,男,1982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孙滨滨,女,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志芳、王瑞令、王志国、王智佳申请执行孙滨滨、安阳市豫北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滨滨、安阳市豫北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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