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功利、刘月英与王成玉、王道德相邻关系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北民一执字第81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功利,男,196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1959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成玉,男,1926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道德,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北民一执字第81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功利,男,196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1959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成玉,男,1926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道德,男,1953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功利、刘月英申请执行王成玉、王道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成玉、王道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8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松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