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北民一执字第81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功利,男,196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1959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成玉,男,1926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道德,男,1953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功利、刘月英申请执行王成玉、王道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成玉、王道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8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松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