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09号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193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乔某甲,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乔某已,女,1974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焦某某申请执行乔某甲、乔某已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某甲、乔某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