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北民执字第162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英,女,197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56年6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俊英申请执行李海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美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