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臣,男,1933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勇,男,1966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66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杰,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书臣申请执行李勇、李小勇、李杰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李小勇、李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