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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玉花与安阳市啤酒厂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8)北经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庞玉花,女,1967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啤酒厂,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庞玉花申请执行安阳市啤酒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啤酒厂已按生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8)北经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庞玉花,女,1967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啤酒厂,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庞玉花申请执行安阳市啤酒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啤酒厂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1998)北经初字第417号
经济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张建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改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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