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8)北经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庞玉花,女,1967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啤酒厂,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庞玉花申请执行安阳市啤酒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啤酒厂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1998)北经初字第417号 经济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张建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改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