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法委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姜丽,女,1986年4月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王天民,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姜丽申请执行王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刘来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