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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与王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法委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姜丽,女,1986年4月生,汉族,住黑龙江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法委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姜丽,女,1986年4月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王天民,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姜丽申请执行王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刘来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